巢内国际:海南工会12351劳动法律小课堂第136期

发布时间:2020-03-15   来源:未知   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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劳动合同期满后,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不予续约的,该劳动合同应当作废。但是,在劳动合同到期之后,某些特殊情况可能会继续。

★案情简介★添禧助孕

徐于2007年7月加入该贸易公司。 双方之间的长期劳动合同是从2007年7月1日到2008年6月30日,他是市场部的雇员。

2008年6月,贸易公司向徐先生发布了《不续签劳动合同的通知》。 然后,徐告诉贸易公司,她怀孕了,并要求续签劳动合同。2008年6月30日,贸易公司发布了人事通知,通知所有员工,徐某与贸易公司的劳动合同于当天终止。徐拒绝接受,然后提起了劳动仲裁,要求恢复他与贸易公司之间的劳资关系,并要求贸易公司在怀孕,分娩和哺乳期间支付工资。仲裁裁决不支持他的请求,徐先生提起诉讼。

★裁判结果★

首先,徐与一家贸易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恢复到2广州南粤医院好不好010年3月27日。 其次,一家贸易公司在判决执行之日起至2010年3月27日的15天内向徐支付了薪金212,160。63元。

★法律分析★

《劳动合同法》第四十五条规定:“劳动合同的到期日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,应当将劳动合同延长至相应的到期日。但是,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,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者,其劳动合同的解除,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。《劳动合同法》第四十二条规定:“劳动者有下列三种情形之一,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,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:(一)强迫劳动者 职业病危害未接受职前职业健康检查,或怀疑有职业病患者正在接受诊断或医学观察; (2)本单位患有职业病或与工作有关的伤害,并确认已经丧失或部分丧失了能力。(3)在规定的医疗并发症中患病或与工作无关的伤害; (4)女职工在怀孕,分娩和哺乳期间; (五)单位连续工作十五年,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; (六)法律,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惯巢内国际:海南工会12351劳动法律小课堂第136期例。“徐先生于2008年6月30日之前怀孕。 因此,徐与贸易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应续签至2010年3月27日,当徐的护理期结束时,贸易公司应向徐某报告工资。

★法律声明★

1。 劳动合同即将到期时,如果劳动者怀孕了,则应主动向用人单位证明自己已怀孕,并希望可以续签劳动合同。

2。 劳动合同到期,但《劳动合同法》规定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服务期限尚未到期的,还应当续签劳动合同,直至服务期限届满为止; 从其协议。

· 结束?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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